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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移栽苗木名义租用农用地,实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联系废弃物予以倾倒,近日江阴法院判决两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毁坏情况对比图。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与镇江市丹徒区某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组土地58亩进行苗木移栽,租期为五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55200元。
2020年3月开始,由被告人高某负责协议签订、协调矛盾等事项,被告人周某某负责联系渣土来源、现场管理等事项,共同以出售自制“土票”的方式接收废弃渣土、砖块、石头等堆放于涉案土地。
2020年8月14日,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告人高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两被告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停止,至2020年11月,共计倾倒上述废弃物约7200车于涉案土地,收取倒土费432500元。经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涉案土地由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组成,总面积为37.62亩,其中耕地面积35.56亩(含13.02亩属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2.06亩。涉案土地范围内渣土中含有大量泥土和建筑垃圾,已被严重毁坏,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较大,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周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根据被告人高某、周某某的犯罪性质及情节,结合复垦修复现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不予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高某、周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1200元,连同被告人高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1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讯员 李柯 章冬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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